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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健保署例行辦理第二類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。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113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,即「以11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(50)除以16個月或以111年度全年執行業務所得(72,9A,9B)除以12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1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
低報者,追溯調整『111年1月至111年12月』投保金額 ,並於113年7月之保險費中 一併補收短繳之保險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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